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
二.PEWC Singapore Co., (Pte) Ltd等4家子公司:

4.處理過程:不適用

內容來貸款自YAHOO新聞
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

鉅亨網新聞中心債務協商

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不適用

7.其他應敘明事項:

一.太平洋光電等8家子公司:企業貸款

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1040025627號函辦理

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不適用

要求相關子公司還款或提升淨值,以符合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之限額規定。

第七條第2款

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103年12月底止資金貸與他人超限之改善計劃:

不適用

1.請子公司評估資金貸與之可收回性,若確定無法收回,且已全數個人信貸提列備抵呆帳,

將其自帳上除列。

2.進行子公司清理,規劃辦理合併、以債作股或清算結束,以消除相關子公司之資

金借貸。

太電:公告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超限之改善計劃

2.事實房屋貸款發生日:104/07/31

三.整體改善作業預計一年內完成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太電-公告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超限之改善計劃-073345632.html

793E012850CF50BA
arrow
arrow

    n99pp1rfx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